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企業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
2021年6月22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7號)。這標志著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正式向全國海關復制推廣。
企業對企業出口的適用范圍
1. 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
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于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
2. 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
指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