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及時掌握全省人才工作進展情況,保證人才工作重點任務的完成,進一步推進人才強省戰略的實施,根據中央、省委有關加強人才工作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省人才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人才辦)負責對各市、省直各有關單位和省屬高等院校、大型企業的人才工作進行督查。
第三條 人才工作督查事項主要包括:
㈠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方針、政策、制度的情況;
㈡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年度工作要點和各項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㈢各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㈣制定并執行人才工作責任制的情況;
㈤上級領導同志有關人才工作重要批示,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有關人才工作議案、提案的辦理情況;
㈥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第四條 督查實行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
省人才辦于每年年中、年末對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市,就本辦法所列督查事項進行全面督查。
省人才辦根據需要選擇部分市、省直有關單位和省屬高等院校、大型企業等,就本辦法所列有關督查事項進行專項督查。
督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等形式進行。
第五條 省人才辦負責將督查結果及時報告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違法國家和省有關人才工作政策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并建議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各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省直各有關單位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的人才工作進行督查,并將督查結果及時報告省人才辦
(來源:潛山先鋒網)